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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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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Karen Chang

和保險公司和解,千萬不能亂簽!!!|保險解析度

保險公司和解

和保險公司的和解,千萬不能亂簽
和保險公司和解,千萬不能亂簽!!!|保險解析度

小析因為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而由醫生建議再次前往複檢,複檢結果正常。大約一個月後,小析購買保單時,就沒有告知曾經檢查異常之情形。很不幸在隔年就罹患了淋巴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主張訂約時違反告知,要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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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子宮頸癌 罹患 淋巴癌 子宮抹片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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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險法§64第1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書面詢問」應該要據實說明,而在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未告知的事項,已經「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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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過去一年內曾有…子宮頸炎、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陰道異常出血,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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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書面詢問的內容,小析確實在2年內曾經因為健康檢查異常而被建議再進一步檢查,也符合1年內曾經有子宮頸抹片檢查異常的詢問事項。  但在複檢時是正常的,應該可以認定這個沒有告知到的事項,並不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公司不該以此作為解除契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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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和解能否撤銷?依民法§738第1項規定,原則上錯誤的和解是不能撤銷的,但有3款但書,其中第3款但書規定「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小析因為誤以為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是合法的,所以簽了和解同意書變更了承保條件,應該可以認為符合民法§738第3款之「重要爭點有錯誤」,但這個錯誤是因為小析沒有釐清解除是否合法就冒然簽下和解同意書,屬於「自己的過失」所致,一樣適用民法§88第1項但書,無法撤銷(最高法院89,台上,700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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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主張和解同意書顯失公平?該批註除外屬於「定型化契約」還是「個別商議的契約」?   對於批註除外的性質,學者間及司法實務上仍有諸多爭議,但多數法官認為對於批註除外的內容,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可以居於平等的地位和保險公司磋商,應是個別商議的契約;但也有學者認為,批註除外的內容主要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實質上應該仍屬於定型化契約,在專業差距懸殊的情形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實在無足夠能力與保險公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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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法§54-1是否適用於個別商議的條款?保險法§54-1之立法依據,主要是參考民法§247-1,雖然保險法§54-1未在條文中特別規定僅適用於定型化契約,但許多學者及司法實務認為,保險法§54-1應該比照民法§247-1僅適用於定型化契約,所以在該個案的適用上有可能產生爭議。批註除外及和解同意書,可能被認定為「個別商議之條款」,基於契約自由要主張顯失公平,難度較高。
和保險公司和解,千萬不能亂簽!!!|保險解析度

在小析的個案中,一審法官認為雖然一開始抹片檢查有異常,違反了書面詢問,但後來複檢正常,並沒有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所以認為保險公司不該解除契約,且認為可以依保險法§54-1認定該和解契約顯失公平無效,而判小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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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的是,當保險公司上訴到二審時,小析沒有繼續去主張當初的「解除不合法」,所以二審法官直接認定當初小析因為違反告知被解除契約是合法的,不論這份和解同意書的內容有沒有適用保險法§54-1,都難認有顯失公平的地方,而判小析敗訴。貿然簽下和解同意書,要事後推翻的難度較高,應該在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時,先努力嘗試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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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個案的處理方向,應該將重點擺在一開始的「解除不合法」,才有辦法導出和解同意書「顯失公平」的有利結果,但若單純主張保險法§54-1,就可能要面對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條款的適用問題,有沒有其他可以爭取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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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洲教授認為,試著主張金融消費者保護法§7第2項,本項規範對象似乎沒有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  但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7的立法理由觀之,該法條是參酌消費者保護法§12而訂立,雖然條文上看似無規定,但仍可能受定型化契約才有適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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