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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作家相片: Karen ChangKaren Chang

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

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阿珠在要保書上簽完名後,就全權委託身為業務員的姊姊阿花代為填寫要保書內容,阿花並未將阿珠的體況告知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主張阿珠違反告知要求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能否類推適用民法224,要求保險公司為阿花的過失負責?大多數實務見解認為:  保險公司透過業務員擴大活動範圍而獲得經濟上利益,認為業務員為保險公司的使用人,應類推適用民法224條,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員的故意過失應負同一責任。
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對於該類型的爭議,若一致認定業務員為保險公司的使用人,而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為業務員的故意過失負責,則有提高道德危險之疑慮,例如要保人與業務員串謀為不實告知時,仍然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明顯有失公平,依照法官在實務的判斷,約略可以分出以下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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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樣一: 業務員為『保險公司』之使用人要保人以口頭方式告知業務員自己罹患「氣喘病」,再由業務員代為勾選要保書告知事項,但業務員卻自行判斷無須告知,導致要保人因違反告知而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要保人既已盡告知義務,因業務員之過失導致保險公司不知道要保人罹患「氣喘病」,保險公司透過業務員為其招攬保險、擴大活動範圍,並因此獲得經濟上之利益,業務員屬保險公司之使用人,應類推適用民法224,對於業務員之故意過失,保險公司應承擔相同之責任,故不得依此向要保人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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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樣二: 業務員為『要保人』之使用人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簽完名後,即委託擔任業務員的妹妹代為辦理投保之一切事宜,身為業務員之妹妹並未將要保人之體況誠實告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公司依違反告知主張解除契約。  這與一般業務員因要保人要求,依其所述填寫要保書之事實行為不同,就填寫要保書辦理投保而言,業務員應屬於要保人之代理人,保險公司無須為業務員之故意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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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法律不保護惡意之人」,若保險業務員和要保人串謀為不實告知,意圖詐欺投保時,此時業務員已轉變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使用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也不再值得法律保護,不應再要求保險公司為業務員之故意過失負擔相同責任。  此處之「串謀」應指要保人並非因業務員之說明而導致誤信某重要事項無須告知,而是清楚了解自己有告知之義務,卻仍容認保險公司因業務員之詐騙而同意承保。
解除契約之爭議:業務員說有體況不用講,真的嗎?|保險解析度

參考司法實務,法官在以下兩個條件皆具備之情形,可能會認定業務員為要保人之使用人:  一、要保人與業務員為親近之人 二、要保人全權委託業務員辦理所有投保事宜  此時即使業務員明知被保險人之體況而未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仍可以依要保人違反告知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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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阿珠的保險爭議中,阿珠與業務員阿花為親姐妹關係十分親近,且阿珠因為信任胞姐,將所有投保事宜及要保書填寫皆委託業務員阿花代為處理,因此法官認為業務員在代填要保文件的當下,應屬於要保人之使用人,保險公司無須為其故意過失承擔相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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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的過程要注重架構,試著釐清隱藏在判決背後的法官思維,不去死記每一個個案結果,才能逐漸培養出解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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