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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金應該要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嗎?|保險解析度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甲先生,並指定受益人為妻子乙和妹妹丙,分配方式採用均分。
若甲和乙因出國旅遊墜機同時身故,此時甲的身故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
一、原本乙應得之50%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甲之遺產?
二、原本乙應得之50%保險金,應分配給丙?
(一)條款無約定之情形
在保險法第121條第二項中有規定:「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在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下,應該要將身故保險金作為甲之遺產,雖然保險法第121條所指的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而喪失受益權之情形,與此處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導致乙喪失受益權,應該可以作相同的解釋。
為什麼在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形下,不直接將保險金給予其他受益人,而要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呢?
如果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已經清楚指定受益人,並約定好分配的方式,在沒有疑義的情形下,應該要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依照契約約定的方式給付保險金,不該再任意變動。
假設:甲和乙育有一子,因為孩子年幼,所以在指定受益人時,只寫上妻子乙,是為了預防自己遭遇不測時,可以將一部分的保險金用來照顧妻子及小孩,但因為甲和乙同時身故,導致所有的保險金皆分配予妹妹丙,似乎背離了甲一開始規劃之本意,為避免糾紛可以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分配方式。
(二)條款有約定之情形
現行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16條第2項後段約定:「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之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依照示範條款之約定,若其中一個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應該將其原本應得之保險金,依原約定的比例分配給其他受益人,可以減少前述爭議。
但示範條款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僅有行政指導之作用,仍須依照各保險公司所擬定的契約條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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